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财保63号
申请人:上海飞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玉阳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飞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422805.10元的财产。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3年2月28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飞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422805.1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上海飞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金 莙
审 判 员 李 妮
审 判 员 梁 睿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