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飞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上海飞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财保63号 申请人:上海飞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玉阳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飞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422805.10元的财产。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3年2月28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飞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422805.1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上海飞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金 莙 审 判 员  李 妮 审 判 员  梁 睿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