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飞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上海飞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上***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执恢19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飞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玉阳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559号Q-27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上海飞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17民初30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上***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共同偿付原告上海飞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货款1,087,000元。因义务人上***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飞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支付案件受理费7,291.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上***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均自2022年10月21日起至2023年10月20日止),未冻结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沪MXXX**的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22年11月30日起至2024年11月29日止)。 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安宁乾泰世贸广场商住区XX幢XX层XX号房(查封期限自2022年11月30日起至2025年11月29日止)。 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30日前自行向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续冻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冻结措施自动解除,在冻结期间如发生突发情况,请以书面形式通知本院。 此外,本院还委托安宁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上***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在该院(2020)云018执634号案件的执行款项予以协助扣留,因该案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冻结材料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金 贤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薛 岑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