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飞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上海飞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4169号之一 原告:上海飞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玉阳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305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飞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飞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上海飞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荣 人民陪审员  杨轶波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