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4169号之一
原告:上海飞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玉阳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305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飞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飞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上海飞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荣
人民陪审员 杨轶波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