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4169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飞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玉阳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305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飞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沪0114民初1416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0,111,758.3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荣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杨轶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