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飞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安徽华菱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397号
原告:上海飞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玉阳路**。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长征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杨坤生,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路**(**)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华菱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龙庵工业区华菱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长征南路**(中科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院内**厂房)
法定代表人:杨坤生。
原告上海飞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菱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飞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