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飞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上海飞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安徽华菱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397号 原告:上海飞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玉阳路**。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长征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杨坤生,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路**(**)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华菱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龙庵工业区华菱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长征南路**(中科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院内**厂房) 法定代表人:杨坤生。 原告上海飞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菱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飞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