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东方灯具有限公司

高邮市东方灯具有限公司、阜阳市颍东区住房发展中心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2执96号 申请执行人:高邮市东方灯具有限公司,913210847481930763,住江苏省高邮市***通扬路; 被执行人:阜阳市颍东区住房发展中心有限公司,91341200151831039W,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路***苑1号楼。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阳仲裁委员会2019年4月15日生效的(2018)阜仲字第30号判决,于2019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阜阳市颍东区住房发展中心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阜阳市颍东区住房发展中心有限公司(2018)阜仲字第30号裁决书(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阜阳市颍东区住房发展中心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金穗支行的账户12×××93存款543473.68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