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恢116号
申请执行人:澄城县XX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澄城县南。
法定代表人:侯矿敏,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振忠,男,系陕西古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龙首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澄城县。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女,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王存仓,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澄城县XX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龙首油脂有限公司、***、***、王存仓民间借贷纠纷的(2018)陕0525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经本院执行,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待冻结期满后另行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执恢1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博
审 判 员 王 海 杰
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雷 秦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