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525执恢134号
申请执行人:澄城县XX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澄城县。
法定代表人:侯矿敏,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澄城县XX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前期执行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3.3万元,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83.7万元并分四次履行,2020年10月20日应付的34万元已支付当事人,剩余款项由被执行人**按照协议到期后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525执恢1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博
审 判 员 王海杰
审 判 员 郑建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雷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