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南关模板租赁站与某某,某某,澄城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5民初2149号
原告:澄城县南关模板租赁站,住所地:澄城县XX路南三小对面。
经营者:***,男,196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XX乡XX村XX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澄城县XX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695。
住所地:澄城县XX大街XX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镇安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6********。
被告:***,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镇安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0********。
本院在审理原告澄城县南关模板租赁站与被告澄城县XX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澄城县南关模板租赁站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澄城县南关模板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澄城县南关模板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澄城县南关模板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龚 剑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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