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威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02民初515号之一 原告:江苏威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廊坊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威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2023年3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威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威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