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市三英温泉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8民初2562号
原告: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三向村聚宝路101号。
负责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三英温泉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高滩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路118号新奥科技园B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三英温泉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第三人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州市三英温泉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833456.4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利息(以欠款金额为基数,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自原告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就原告总承包被告广州市三英温泉酒店二期工程业务相关事宜做了约定。2019年1月13日,原告、被告、第三人签署了《施工权利义务转让三方协议》,约定自2018年9月26日起终止原被告双方签署的施工合同,剩余工程由第三人继续施工,并由被告与第三人签署相关施工合同。双方确认原告已完成工程量进度款造价合计39338620.46元,由被告向原告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该工程剩余工程款,由第三人与被告进行结算。三方协议生效后,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27505164.04元,**11833456.42元未付。为此,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广州市三英温泉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无需履行原告所主张的付款义务。原告与被告在2017年3月31日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其后原告、被告、第三人于2019年1月13日签订《权利义务三方转让协议》,三方确认,涉案工程于2018年9月26日开始由第三人继续施工,原告退场处理。同时,原告与被告中途结算确认,原告已完成工程量造价为39338620.46元。即原告与被告在2019年1月13日已经完成结算,按照总包合同通用条款83.3条的约定,被告应在28**即2019年2月10日前支付该笔款项。按照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本案诉讼时效至2022年2月10日已经届满。且原告在诉讼时效有效期内并未向被告主***,为此,原告的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第三方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支付工程款的案件中,已经扣除了被告应付给原告的款项,因此原告诉请的款项被告应支付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1日,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广州市三英温泉酒店二期工程。第二部分通用条款……83结算款……83.2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并在发包人签字确认竣工结算文件后7天内,向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83.3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28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83.4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83.2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28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87合同解除87.1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88合同解除的支付……88.1根据87.1款规定合同解除的,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82竣工结算和结算款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结算程序和时限为:工程竣工后,承包人直接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28天予以核实,逾期不核实或提出核实意见的,视为承包人的竣工结算已被认可。
2019年1月13日,原告(转让方,甲方)、第三人(受让方,乙方)、被告(丙方)《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三方协议》,约定甲与丙双方于2017年3月31日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为使上述施工合同依法转移,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如下:1、甲丙双方同意自2018年9月26日起终止合同……4、经核实,已完成工程量进度造价共计39338620.46元,由甲方向丙方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该工程剩余工程量,由乙丙双方确认并结算。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因《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而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之后原告、被告、第三人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三方协议》,原告、被告均认可《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三方协议》对原告已经施工工程量的工程款进行结算并确认上述结算效力。故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庭审中,被告对拖欠原告11833456.42元工程款金额不持异议,只是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故本院对被告认可的事实不再论述,现分析被告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能否成立。首先,被告认为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第86.3条的约定,原告的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是86.3条适用的前提是原告施工完毕且竣工验收合格,但本案中原告并未施工完毕,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即解除了合同,同时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第87条、88条对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情况下款项如何支付作出了约定,本案情形使用该87和88条的约定,故原告主张计算诉讼时效的合同依据不能成立。其次,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87.88条的约定,并未规定被告的具体付款日期,同时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三方协议》的内容,也没有约定被告具体付款的日期,在此情况下,被告认为应当从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三方协议》之日起计算28日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的依据并不充分。最后,既然上述《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三方协议》中没有约定被告支付款项的日期,那么本案即可使用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综上,被告抗辩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至于原告主张利息的请求,从起诉之日起,即2022年8月25日开始,以11833456.42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较为适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三英温泉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支付11833456.42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8月25日开始,以11833456.42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给原告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二、驳回原告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800.7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市三英温泉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市三英温泉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迳付给原告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 判 长 刘 勋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