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山西亚乐士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091民初1535号
原告:山西亚乐士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王杜村。
被告: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华祥路118号新奥科技园B楼。
原告山西亚乐士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山西亚乐士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亚乐士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亚乐士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19元,由原告山西亚乐士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