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3民初6944号
原告:广东方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横沥振兴西路39号308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开发区**路118号新奥科技园B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司员工。
原告广东方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信公司)与被告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地能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方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地能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9752.57元及利息(其中以80777.31元为本金从2021年1月27日起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8975.26元从2020年2月6日起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底,原、被告双方签订《定向穿越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将广州市番禺区天然气利用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工程造价589752.57元,工程于2018年11月25日开工,2019年1月25日竣工。还约定,被告在收到原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1个月内支付结算价款的90%,余款10%作为质保金在满一年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原告。工程已经验收合格,2020年12月20日,被告对工程作了结算。2020年12月27日,被告收到原告寄去的589752.57元工程款发票。但被告仅支付原告工程款450000元,余款139752.57元,经多次催促,均没有支付。原告认为,被告应当在收到原告的工程款发票后一个月内支付工程款的90%,即2021年1月26日前支付530777.31元(589752.57元×90%),但是,迄今为止,被告只支付了450000元,因此,差额部分80777.31元(530777.31-450000元)需从2021年1月27日开始计算利息。合同约定另10%余款(即58975.26元质保金)是在质保期满一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就本案而言,应以竣工日期2019年1月25日确定为验收日期,因此,质保金58975.26元最迟需在2020年2月5日前退还给原告,但是,至今没有退还,被告需从2020年2月6日起支付原告利息。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
被告新地能源公司辩称:原告承接了我司两个工程,本案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确实已经结算,我方也还未支付,是因为第二个工程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现该质量问题还未整改完成,在整改过程中我方也自行支出了费用,我方认为第二个工程还未彻底结束,我方不应当现在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新地能源公司(发包方、甲方)与方信公司(承包方、乙方)双方签订《定向穿越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编号:992019D0275/2)》(以下简称案涉合同),约定,广州市番禺区天然气利用工程的工程地点、内容,承包范围为广州市番禺区南沙站次高压沉井施工、穿越施工第一段和第三段以及南沙站沉井施工,合同总价为589752.57元(含增值税,税率3%),以上价格包含除主材以外的全部税费。开工日期为2018年11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1月25日,如遇特殊情况按实际开工、完工日期为准。合同期内工程完工,按甲方确认的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完成后,乙方应当向甲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格增值税发票以及建设单位的工程款1月内向乙方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0%,结算价款的10%作为质保金由甲方留存,如无工程质量问题,质保金在质保期开始后满1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无息)。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向建设单位申请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7日内上报全部竣工资料。工程保修期按照国家工程质量保修的相关规定确定,但最低不少于两年。等等。
2020年12月20日,新地能源公司向方信公司出具了《工程结算书》,上方记载工程造价为589752.57元。
2020年12月27日,新地能源公司向方信公司出具了《发票签收单》,确认收到方信公司寄来的工程款发票,工程结算金额为589752.57元。
现方信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已完成案涉工程,且案涉工程现已过质保期,按照《工程结算书》,新地能源公司仅支付450000元,剩下139752.57元工程款还未支付,要求新地能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新地能源公司确认工程款还未支付的事实,但认为本案工程虽不存在质量问题,但方信公司承接的另一个工程存在问题。为此,新地能源公司提交《律师函》、《关于祥和陵园污水管道修复联系函》、情况说明、路面修复完成后照片、聊天记录等证据。方信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关于竣工验收时间。方信公司主张为2019年1月25日。新地能源公司主张应按结算书记载的时间为竣工日期。庭后,方信公司提交说明一份,陈述案涉合同是双方在工程竣工后补签,合同上书写的开工、竣工日期是基于案涉工程在2019年1月25日竣工的情况下写进合同的,竣工一年多后,新地能源公司才出具《工程结算书》。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争议事实发生于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并持续至施行后,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方信公司与新地能源公司签订的案涉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成立建设工程合同关系。
方信公司已完成案涉合同约定的内容,双方已进行结算,方信公司亦向新地能源公司邮寄相应结算款发票,新地能源公司应按约定向方信公司支付工程款。现未有证据显示新地能源公司在双方进行结算时提出方信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工期完工,且在2020年12月20日出具结算书后亦从未提出存在该问题,故方信公司主张案涉工程于2019年1月25日竣工,本院予以采信,新地能源公司主张以结算日期2020年12月20日为竣工日期,明显不当,本院不予采纳。故依照案涉合同关于“工程保修期按照国家工程质量保修的相关规定确定,但最低不少于两年”的约定,案涉工程质保期已届满,新地能源公司亦确认案涉合同所涉的工程无质量问题,故方信公司诉请要求新地能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39752.87元(含质保金),本院予以支持。新地能源公司主张双方之间的其他合同存在质量问题,以此抗辩本案工程款的支付,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利息。案涉合同并未就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进行约定,方信公司亦未举证证实其此前曾向新地能源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款,但方信公司起诉后,新地能源公司仍未支付工程款,确实给方信公司造成一定的利息损失。故本院酌定利息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以139752.57元为基数,自方信公司起诉之日即2023年2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方信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9752.57元及支付利息(以139752.5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3年2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方信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571元(受理费3351元、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广东方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84元,被告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1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