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汝州市产业集聚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汝州市城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82民初9588号
原告: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开发区**路118号新奥科技园B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713161402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恒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产业集聚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39540464X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汝州市城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朝阳东路与云禅大道交叉口向南100米路西建投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44T12CX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市产业集聚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汝州市城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汝州市城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汝州市城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汝州市城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