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汇丰厨具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陕西汇鑫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汇丰厨具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陕0122执恢124号

***、***、***、陕西汇鑫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汇丰厨具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汇鑫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汇丰厨具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22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汇鑫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汇丰厨具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111224.71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经本院采取总对总查询并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其义务,本院遂依法从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扣划回其应履行的案件标的款111224.71元,执行费1568.00元,执行款111224.71元申请人已领取,案件执行费1568.00元也已依法缴入执行费专户,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22执124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6月2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