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汇丰厨具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汇丰厨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03执205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汇丰厨具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陕西汇丰厨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海买卖合同***与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的(2017)陕0103民初69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汇丰厨具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44814元及延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3572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已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无车辆、无房产。本案尚未执行标的人民币244814元及延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3572元,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0103执20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