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汇丰厨具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汇丰厨具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地方电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16204号
原告:陕西汇丰厨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陈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鑫,陕西陈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吕亚雄,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汇丰厨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汇丰厨具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汇丰厨具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汇丰厨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45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5172.5元。
审判员卢帆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打印:扈艳红校对:***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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