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汇丰厨具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汇丰厨具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梦乐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6民初10378

原告陕西汇丰厨具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7960843C.住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李西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梦乐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311118284Y.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章文甲,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汇丰厨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梦乐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629日立案。

原告陕西汇丰厨具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44393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50970.73元(暂计算至2019610日,应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富闽幼儿园厨房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并安装厨房设备,交货地点为富平富闽幼儿园食堂,合同总价款为480000元。付款方式为本合同签订后被告向乙方支付货款总价的30%,计144000元;货物生产完毕后,被告验货,并向原告支付40万元,剩余8万元被告向乙方出具了欠条,并承诺于201712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同时约定逾期未付需向原告支付一天1%的违约金。原、被告签订合同后 ,原告依约定向被告提供并安装厨房设备,后因工程实际需要,对部分设备进行了变更及增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但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144393元款项未支付。原告曾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现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富闽幼儿园厨房设备供货合同书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仲裁,该约定意思明确,即双方发生的纠纷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牛 毅 虎

0一九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