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9)皖18司惩9号
被拘留人:***,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系被执行人安徽华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华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武汉湖畔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华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拒不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拘留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