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8执恢2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系***丈夫。
被执行人:安徽华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南华路65号,组织机构代码61063622-5。
法定代表人:文志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华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5)宣中执字第00358-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因安徽华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安徽省泾县境内,本案由泾县人民法院执行更为便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华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泾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芮征兵
审判员***
审判员沈静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钟康
书记员魏梦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