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431执191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陕西时代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时代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陕04民终23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60000元、执行费816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房管、车管、工商登记、互联网金融、证券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按照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住址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我院已将其列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与申请人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 龙
审 判 员 李 涛
人民陪审员 雪国政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