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428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方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时代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方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时代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428民初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方某某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时代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方某某工程款26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90元。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前往被执行人陕西时代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XX街XX室,但到达之后,该营业场所并非系陕西时代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而是西安奉元实业有限公司在此办公。同时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查找到审判过程中陕西时代方舟装饰工程的委托代理人李锐艳(电话18429****XX),并通过电话方式向其告知案件执行情况,但李锐艳称其已不在陕西时代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担任法律顾问一职。至此本院无法寻找到被执行人陕西时代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故按照法律规定,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公告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已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时代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部分银行账户。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陕西时代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方某某对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陕西时代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无异议。因被执行人陕西时代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限期内未履行调解义务,故本院依职权已向其发布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方某某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陕西时代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随时申请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方某某发现被执行人陕西时代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庚科
审判员 车建国
审判员 刘飞雪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魏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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