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时代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9284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10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512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时代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杨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时代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民诉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其自行负担1100元。
审 判 员 王海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刘婷婷
书 记 员 曾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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