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时代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鹏昱装饰材料经销部与陕西时代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25322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鹏昱装饰材料经销部。经营场所: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2MA6U6MNR5Q。

经营者李鹏,男,198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XX镇XX村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执行人陕西时代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150551X1

法定代表人范红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鹏昱装饰材料经销部与被执行人陕西时代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8)陕0112民初17048民事判决书,于20197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和材料;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依法进行查找;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车辆、互联网银行等,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王峥伟

           

          党白鹭

 

 

 0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周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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