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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402执219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凯德利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112771952763P。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150551X1。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北京凯德利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时代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402民初27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一、被告陕西时代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欠原告北京凯德利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37840元(其中工程款35800元,利息2040元)。被告陕西时代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三次付清,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北京凯德利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7840元;2018年7月30日前支付原告北京凯德利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000元;2018年8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北京凯德利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000元。二、若被告陕西时代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一期不付,则承担欠款总额即35800元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原告北京凯德利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剩余未付的款项及违约金。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746元,减半收取373元,由被告陕西时代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生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但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826038633元整。承担本案执行费47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日、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时代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73939112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扬之
二0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潮
共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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