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03执保814号
申请人: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建章路街办丰源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西街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2013.8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作出(2023)陕0103民初1755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