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03执保834号
申请人: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建章路街办丰源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西街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3)陕0103执保81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申请人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作出(2023)陕0103民初1755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