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756号
原告: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建章路街办丰源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7983232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5年10月2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
原告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告知本院其不服西咸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咸劳人仲案字〔2024〕第1399号裁决书,已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已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本案中,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受理在先,本案应移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