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602民初144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3月1日出生,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山亭乡人,现住宝塔区**。
被告延安市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塔区通圣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延安市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6年1月25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延安市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4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2270.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