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602执恢10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铁奥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东元路66号
被执行人延安市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工商局旁保安地产大楼。
陕西铁奥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安市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2)未民二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延安市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延安市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以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安强
审判员***
审判员*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