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铁奥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市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602执恢1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铁奥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英,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东元路66号

被执行人延安市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振华,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工商局旁保安地产大楼。

陕西铁奥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安市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2)未民二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出被执行人的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6年8月16日,本院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铁奥物资有限公司,该公司同意退出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恢10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安 强

审判员 演晴利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