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02执1584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永信路信合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223533664P。
法定代表人赵小洲,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凤城五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843407XP。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延安市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通圣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70008842E。
法定代表人艾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凤城五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076126XC。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志丹县。
被执行人艾某某,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执行人***,女,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
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子长市。
被执行人寇某某,女,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市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某、艾某某、***、马某某、寇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公证处(2018)延证经字第155号具有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市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某、艾某某、***、马某某、寇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市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某、艾某某、***、马某某、寇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市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某、艾某某、***、马某某、寇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5450000元及截止2020年4月20日的利息、罚息1036408.33元,自2020年4月20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的利息、罚息(按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为准),公证费3500元,律师费157205元。后申请执行人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经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执15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志鹏
审判员  演晴利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惠永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