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23民初459号
原告:***,男,1955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延安市。
被告:延安市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55岁,汉族,现住延安市。
原告***与被告延安市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培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6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