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西湖区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武汉盛华鑫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东西湖区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5财保64号
申请人:武汉盛华鑫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区原五里界街老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685415494R。
法定代表人:*建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开梅,湖北上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区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街办事处朝阳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2274284X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2月4日出生,回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申请人武汉盛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区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798379元。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担保金额798379元。经审查,本院依法作出(2019)鄂0115财保54号民事裁定书,并实施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区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8379元。此后,申请人武汉盛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区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8379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