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西湖区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武汉盛华鑫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东西湖区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5财保54号
申请人:武汉盛华鑫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区原五里界街老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685415494R。
法定代表人:*建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开梅,湖北上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区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办事处朝阳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2274284X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武汉盛华鑫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区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798379元。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担保金额798379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盛华鑫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区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已提供有关证据。对于申请人提供线索并经本院查证属实的被申请人的财产,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区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8379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4512元,由申请人武汉盛华鑫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毛慧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