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西湖区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继配电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武汉市东西湖区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002民初3338号
原告:***继配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瑞祥路3388号。
法定代表人:**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鹤路桥营小区17号楼。
负责人:**。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街办事处朝阳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继配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武汉市东西湖区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继配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继配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继配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96元,减半收取3248元,由原告***继配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强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盛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