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303执602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6年9月3日,汉族,住金台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5年10月11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执行人,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与**、***得意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303民初1271号民事调解书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通知书,限期要求二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得意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774557.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晶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