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303执602-1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6年9月3日,汉族,住金台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5年10月11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执行人西安艺得意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与**、西安艺得意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303民初12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西安艺得意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774557.6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陕0303执6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引社
审判员张晶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