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第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第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882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62年2月18日出生,住青海省海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生庆,城西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海第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李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伟,公民身份号码:XXX,男,回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丕海,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青海第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以原、被告庭外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协商一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44元,退还原告***1572元,由原告***负担1572元。
审 判 长  董晓冬
审 判 员  徐学辉
人民陪审员  肖 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马怡慧
书 记 员  薛世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