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882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62年2月18日出生,住青海省海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生庆,城西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海第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李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伟,公民身份号码:XXX,男,回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丕海,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青海第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以原、被告庭外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协商一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44元,退还原告***1572元,由原告***负担1572元。
审 判 长 董晓冬
审 判 员 徐学辉
人民陪审员 肖 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马怡慧
书 记 员 薛世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