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东南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东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工银段家堡留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咸秦民初字第00352号
原告陕西东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工银段家堡留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女,1954年2月25日生。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东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工银段家堡留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陕西工银段家堡留底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和注册地均在西安市东新街242号,且双方之间的《合作意向协议》签订地、履行地也均在西安市,本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两被告的住所地均在西安市,且原、被告之间《合作意向协议》签订地也在西安市,因双方的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