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东南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公司与西安某某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某某公司与西安某某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1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11执恢7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东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金花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蒋钦,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铁道技师学院(西安数字科技技师学院)。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水安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东南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05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5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铁道技师学院(西安数字科技技师学院)给付其工程款35972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东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铁道技师学院(西安数字科技技师学院)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西安铁道技师学院(西安数字科技技师学院)已按协议将案件款330000元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05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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