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东南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东南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数字科技技师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3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数字科技技师学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水安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学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忠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东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金花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蒋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西安数字科技技师学院与被上诉人陕西东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西安数字科技技师学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即“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第一百七十四条,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案件受理费8887元,由上诉人西安数字科技技师学院减半负担4443.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张鹏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日
书记员闫雯婷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