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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东南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非诉执行首次执行5222市人社罚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112执5222号
西安市某某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人社罚字[2020]3055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对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罚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21)陕0112行审269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标的为支付罚款15000元及加处罚款,受理费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351元。案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本院账户缴纳15401元,扣除本案执行费351元后,本院已向申请人发还罚款15000元,案件款受理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市人社罚字[2020]3055号行政处罚决定,该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市人社罚字[2020]3055号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陕0112执5222号之二
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人社罚字[2020]3055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对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罚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21)陕0112行审269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标的为支付罚款15000元及加处罚款,受理费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351元。案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本院账户缴纳15401元,扣除本案执行费351元后,本院已向申请人发还罚款15000元,案件款受理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市人社罚字[2020]3055号行政处罚决定,该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市人社罚字[2020]3055号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