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3执88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
被执行人:陕西东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东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陕A牌车辆属被执行人陕西东南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陕西东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陕A牌车辆一辆,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