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艺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都江堰市美益佳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新艺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81民初4556号
原告:都江堰市美益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石羊镇北大街下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新艺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世纪广场桔园公寓**。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都江堰市美益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新艺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2019年11月21日,原告都江堰市美益佳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都江堰市美益佳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都江堰市美益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96元,减半收取计3948元,由原告都江堰市美益佳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月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