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艺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陕西新艺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碑执字第006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窑厂乡张家坪村8组村民,住。。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陕西新艺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新艺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民二终字第00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新艺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二终字第00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查永谦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