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12执244号
申请执行人:施耐德(苏州)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38299694R。
法定代表人:MOURADTAMOUD,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州晨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解军良。
本院在执行施耐德(苏州)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广州晨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调查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目前,本案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向本院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以提供并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鑫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