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91执314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施耐德(苏州)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
法定代表人MOURADTAMOUD。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施耐德(苏州)变压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的(2015)园民初字第048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施耐德(苏州)变压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471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