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3民初830号
申请人:大荔懋盛商砼有限公司
住所:大荔县XX镇XX村XX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3MA6Y6HBE2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通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大荔县XX镇XX村五里墩。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大荔懋盛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通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荔懋盛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通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在81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大荔懋盛商砼有限公司已提供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99610604682020000123,对保险金额81000元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荔懋盛商砼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通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在81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495元,暂由申请人大荔懋盛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娟莉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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