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汇枫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盛泰浩景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汇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8执26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盛泰浩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63L。

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汇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500。

法定代表人:郑孝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盛泰浩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汇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9)陕0118民初4733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748692.5元、违约金224607.75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0000元、执行费12270元。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暂无法执结;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陕0118执2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武 轩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杜 娟